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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公开

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
发布日期: 2017-10-16  信息来源:

  一、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构成 

  1、部门主要职责 

  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政策法规;负责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查,对审查后的成果确认无误后录入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;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受理、审核、发证和查询工作;依据国家及省财政部门相关规定,收取相关费用并全额上缴国库;负责不动产信息平台的建设、维护与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工作;负责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汇交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;负责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的咨询以及因登记所产生争议的调处工作。 

  2、机构设置情况 

  根据上述职能,设9个内设机构:综合科、财务科、权籍审查科、登记受理一科、登记受理二科、审核科、档案管理与缮证科、信息科、调处科 

  3、人员构成 

  人员编制58人、行政编制0人、事业编制58人,在职实有人数58人、退休人数0人、离休人数0人。 

  二、包括本级决算和所属单位决算在内的汇总决算情况 

  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部门决算包括: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级决算。 

  纳入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,详细情况见下表: 

序号 

单位名称 

1 

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 

2 

…… 

  三、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 

  (一)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 

  2016年度收入总计 404.4 万元(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年初结转结余),支出总计 404.4万元(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)。与2015年相比,收入增加204.2 万元、增长 101 主要原因:增加棚改登记费和新建房登记费收入  ;支出增加204.2 万元、增长  101%主要原因:一是人员增加,由于业务需要,2017年聘用合同职工 30人, 二是人员经费增加(聘用人员工资及缴纳五险一金)等 

  (二)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 

  本年收入合计 313.4 万元,其中:财政拨款收入 313.4  万元,占100 %;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,占%;事业收入0万元,占0%;经营收入0万元,占0%;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,占0%;其他收入0万元,占0%。 

  (三)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 

  本年支出合计391.5 万元,其中:基本支出391.5 万元,占100%;项目支出0 万元,占0 %。 

  (四)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 

 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  404.4万元(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),支出总计 404.4万元(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),与2015年相比,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04.4 万元、增长 101 % 主要原因:增加棚改登记费和新建房登记费收入  ;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04.4万元、增长 101%主要原因:一是人员增加,由于业务需要,2017年聘用合同职工 30人,二是人员经费增加(为聘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)等。 

  (五)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 

  2016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,本年收入0万元,本年支出0万元,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。2015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均为0万元,故2016年与2015年相比无变化。 

  说明: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。 

  四、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 

  因2016年部门预算只安排本单位人员经费,不安排机关运行经费,故本单位2016年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0万元。与2015年相比无变化。 

  五、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 

 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90万元,其中: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0万元、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、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。 

  六、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 

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,本部门房屋  车辆等情况 

  七、预算绩效情况说明 

  2016年,本部门对0个项目支出编制了绩效目标,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。全年共组织对0个项目(部门整体支出、政策)进行了绩效自评,涉及财政资金0万元。 

  八、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 

  (1)、财政拨款收入: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。 

  (2)、事业收入: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。 

  (3)、其他收入:指除“财政拨款收入”、“事业收入”、“经营收入”等以外的收入。 

  (4)、年初结转和结余: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、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。 

  (5)、年末结转和结余: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、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,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。 

  (6)、政府性基金: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,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,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、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。 

  (7)、财政拨款支出: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拨款收入用于单位各方面支出的金额。 

  (8)、基本支出: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、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。 

  (9)、项目支出:反映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,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,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。 

  (10)、工资福利支出(类):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,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。 

  (11)、商品和服务支出(类):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。 

  (12)、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(类):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。 

  (13)、机关运行经费:为保障单位运行,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,包括办公费、印刷费、邮电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、福利费、日常维修费、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、办公用房水电费、办公用房取暖费、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。 

  (14)、“三公”经费: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(境)费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。其中,因公出国(境)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(境)的国际旅费、国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训费、公杂费等支出。 

  (15)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:反映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、燃料费、维修费、过路过桥费、保险费等支出。 

  (16)、人均定额标准:财政部门核定的单项定额标准和在职职工人数测算的经费支出,包括正常办公费、水电费、邮寄费、电话费、差旅费五项内容。 

  九、“三公”经费情况说明 

 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“三公”经费支出0 万元,其中:因公出国(境)费 0万元,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 0 万元,公务接待费 0万元。2015年“三公”预算数为 0 万元,无增减变化。 

  1、因公出国(境)费支出 

  2016年我单位因公出国(境)费支出0万元,2015年支出0万元,本年与上年比无增减变化。因公出国(境)团组0次,出国(境)0人次。 

  2、公务用车购置费 

  2016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,2015年支出0万元,本年与上年比无增减变化。公务用车购置数为0台。 

  3、公务用车运行费 

  2016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 0万元,2015年支出0万元,本年与上年无增减变化。公务用车保有量 0台。 

  4、公务接待费支出 

  2016年我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,2015年支出0万元,本年与上年无增减变化。国内公务接待0批次、接待人数均为0人 

  十、空表说明 

  1、本单位2016年没有安排因公出国(境)经费、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,故一般公共预算“三公”经费支出决算表无数据。 

  2、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,故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表无数据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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